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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殡葬管理条例

    2026-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824 号


    《殡葬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11月14日国务院第7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5年12月12日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

    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5年12

    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加强殡葬管理,稳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殡葬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完善殡葬服务,深化殡葬移风易俗。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职责履行殡葬设施项目审批程序;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必要的殡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殡葬设施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以及太平间等暂存遗体场所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服务机构和其他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网信、电信、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第五条 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

    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收费政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等部门制定。

    国家制定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将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纳入清单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制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对收费依法实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 国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实际需要与财政承受能力,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

    第八条 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稳妥有序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交通、土地资源等状况,在已划定实行火葬地区和允许土葬地区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实行火葬地区的范围,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鼓励采取符合生态环保、节约用地要求的殡葬方式,按照死亡地的规定处置遗体或者骨灰。

    第十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殡葬基础信息库,及时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共享,并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将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纳入系统管理,提供便民殡葬服务。

    第十一条 推进殡葬领域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殡葬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开展殡葬移风易俗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章 殡葬设施


    第十四条 殡葬设施是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所必需的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

    殡葬服务机构为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本行政区域新建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地方相关规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规模和分布状况按需建设殡仪馆,合理设置殡仪馆的服务网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配备遗体接运车,保障遗体接运需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骨灰堂、公墓,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以及现有土地资源等状况,按照供需适配、节地生态原则,合理确定建设类型、数量和规模。

    第十八条 新建殡葬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殡葬设施所需的遗体接运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机、火化污染物净化设备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土地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相关用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相关费用,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投入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采取妥善方式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保障当地居民基本安葬需求且无法避让前款规定区域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内。


    第三章 殡仪服务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正常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死亡证明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公布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的联系方式,方便丧属联系。

    涉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且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逝者,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殡仪馆的衔接配合。

    医疗卫生机构的太平间不得外包,不得开展殡仪服务,可以为遗体暂时停放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五条 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卫生技术处理。接运遗体时,发现遗体状况与死亡证明所载死因明显不符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殡仪馆存放遗体一般不超过3日,需要延期存放的,丧属或者遗体移交方应当在殡仪馆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延期存放费用。

    第二十八条 殡仪馆应当凭死亡证明和火化确认书火化遗体,并出具火化证明。

    殡仪馆应当在遗体存放、火化等重点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将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少于90日备查。

    第二十九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确需跨区域运输遗体的,丧属应当凭运输目的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接收证明联系殡仪馆运输遗体。

    需要跨国(境)运输遗体、骸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身份不明、无人认领、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死亡等特殊情形的死亡证明出具、遗体处置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制定。


    第四章 安葬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减少墓地石化、硬化。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方式;在允许土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安葬方式。

    对按照前款规定方式实施生态安葬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

    第三十三条 国家倡导骨灰格位安葬。骨灰堂不收取或者适当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

    禁止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

    第三十四条 公墓应当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推行墓位和墓碑小型化,并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禁止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禁止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第三十五条 骨灰堂、公墓应当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骨灰格位、公墓墓位一个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使用周期届满,可以办理续用手续并交纳维护管理费。

    第三十七条 骨灰堂、公墓的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费用建立维护基金,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下实行专账管理,用于后续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章 丧事活动


    第三十九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鼓励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发挥作用,协助群众文明节俭办理丧事活动,引导移风易俗。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群众在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办理告别等丧事活动。

    第四十一条 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纳入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和殡葬行业组织管理,对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依法处置,并在殡葬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项目、扩大范围收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主体以及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

    (三)采取捆绑、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合理限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丧葬用品、提供殡葬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丧属接受第三方的有偿服务,或者利用相关服务网点重复收取费用;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单位、组织,不得达成或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

    网络祭扫服务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加强逝者信息保护,不得诱导消费,不得违法违规处理逝者信息或者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适宜的场地,为群众提供治丧便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殡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定期督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草原、文物等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殡葬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殡葬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监督机制,对丧属反映的殡葬服务问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丧属。

    第五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向所属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日常运营、服务管理、安全生产、接受奖惩等情况。上一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的方式,对殡葬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第五十四条 殡葬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守法、诚信、安全经营。殡葬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服务。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殡葬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接运、存放、火化遗体,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视频图像信息;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火化证明或者虚开、伪造、倒卖火化证明;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骨灰格位、墓位,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者接受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的,在公墓内提供超规定标准墓位、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或者擅自变更殡葬设施占地面积、用途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条 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依照土地管理、森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二)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

    (三)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丧葬用品仿制或者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人民币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将太平间外包或者在太平间开展殡仪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进行教育。

    第六十七条 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存在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存在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存在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六十九条 网络祭扫服务平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公安、网信、电信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予以关闭。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殡葬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殡葬设施建设、殡葬设备采购、丧葬用品采购以及销售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

    (三)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殡葬设施予以批准、建设;

    (四)对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生态破坏、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十一条 在殡葬管理和服务中,发现有倒卖遗体、人体组织和器官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 殡葬用语解释

    2026-05-20

    殡葬用语解释
      初终:初终就是刚死之意
      初终。初终就是刚死之意。人初终要用新丝絮或鸡毛置于口鼻之上检验是否还有呼吸,叫属纩。在医学落后时代以此判断死亡,有一定的科学道理。现代丧事中,这一程序基本上免去了。属纩之后,死者亲人要登上屋顶或高坡上面朝北方,挥舞死者生前常穿戴的衣帽,呼喊死者的名字,谓之招魂。传统认为人死就是灵魂离体,如果把灵魂唤回肉身,人就会复活。现代医学一旦判断人确已死亡,再招魂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此招魂这一程序也基本上不存在。招魂之后,人已无生还可能,亲属就立即分头报丧,谓之赴告,今谓之讣告讣告的含义一是邀生者前来与死者见最后一面;二是邀他们前来襄助丧事,要将丧事办得体面一些;三是让亲友证明死者确系正常死亡。现代丧事中报丧手段已现代化了,而且现代报丧已与传统报丧的含义也大有不同。在报丧的同时,死者亲属要做一些简单的整容、整尸工作,为下步的做准备。如帮助死者闭上眼睛,合上嘴巴,舒展并拢四肢,在死者脸上覆盖纸或布巾等。覆面的含义一是死相难看;二是表示生死两世界;三是死者万一恢复呼吸,人们能及时发现。覆面这一丧事程序至今仍保留着。
       殓:殓通敛,为死者穿衣换铺盖叫小殓,入棺叫大殓
       殓。殓通敛,为死者穿衣换铺盖叫小殓,人棺叫大殓。小殓之前为死者沐浴,也叫抹尸,有干干净净离开人世走向来世之意,从卫生的角度讲这一程序也是有必要的,故今天人们仍固守着,而且做的比过去更完善,比如过去人们用酒,今天人们使用酒精等。小殓之后,人们往往还在死者手里、口里放上一些东西,还要用布条扎住死者的两臂和小腿。手里拿东西意为不能空手上路,口里衔东西意为不能空腹上路。捆扎手腿是怕死者惊尸惊尸挺可怕的,其实就是尸体痉摩,尸体痉挛是一种尸体现象。尸体还有一种自溶现象,往往从口、鼻、耳、肛门等排出污物、浊气,所以,现代丧事中,人们用药棉堵塞。小殓之后就是大殓,大殓就是入棺。人棺不等于盖棺定论,棺盖一定要错开放。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对死者还抱有一线生还的希望。在提倡火葬的今天,小殓之后就要送入医院的太平间或殡仪馆的停尸间冷藏起来。
      殡:大殓之后,要有一段时间停柩待葬,谓之殡
      殡:大殓之后,要有一段时间停柩待葬,谓之殡。殡,即对死者以宾客之礼待之。中国素有死者为大之说,因此在整个殡葬礼俗中处处表现出·对死者敬重之情。在初终之后的停尸、停棺以及殡期中的礼节等无不给死者以尊位和礼遇。殡期有长有短,殡期礼俗有繁有简,但是程序不能少、不能乱。殡期,要在停棺屋前高搭灵棚,摆上灵位举行丧祭。丧祭繁琐而隆重,今人基本上以鞠躬礼替代。丧祭,也叫吊孝,鞭炮齐鸣、鼓乐高奏、宾客如云、宴席如流,是整个丧葬活动中的高潮。殡期还有许多礼俗,如孝子守灵,孝子谢礼,烧铺送路等。殡期越长耗费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越多,现代丧事,殡期的时间已大大缩短,殡期的礼俗也大大削减。中国的儒家文化给传统的丧葬礼俗,尤其是殡期礼俗以隆重深沉之感,而佛教、道教文化又给以超脱喜庆之娱。
      出殡:出殡就是送死者下葬
      出殡。出殡就是送死者下葬。出殡在传统的丧葬礼俗中也是极隆重极繁琐的。按其程序大致如下:选日子、送路、。挖墓坑、封棺、辞灵、摔老盆、起灵、上路、路祭等,在这些程序中,还有详细的规定和程序。现代火葬,出殡的程序已大大简化,除了个别落后的土葬地区仍奉行外,出殡一词只能在故纸堆找到了。
      下葬:下葬是针对土葬而言
      下葬。下葬是针对土葬而言。土葬的墓穴由风水先生选定,风水学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极富神秘色彩的一部分,对死亡的神秘与敬畏更使中国人对墓穴的风水顾忌重重。下葬的时刻也由风水先生选定,甚至连墓穴及棺材的方向都要精确到由罗盘来定。下葬的礼俗也是繁杂的,比如
      长子背棺、墓穴撒钱、孝子哭留、下土、圆坟、暖坟等,这里不再繁述。人土是人生的最终归宿;这是传统丧俗的看法。因此,在传统丧葬礼俗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入土为安。其实在中国人心目中对没完没了的丧葬活动也是无奈的。都知道繁杂的丧葬礼俗不仅死者难以安息,弄得生者也精疲财尽
      扫祭:扫祭即扫坟墓祭祀
      扫祭。扫祭即扫坟墓祭祀。在传统丧葬礼俗中,初终的第六天为一,以后的第十三天为二,以此类推,逢必祭,五为大祭。至此,丧事活动基本结束。在中国传统节日中,有三个节日是死人的,一是清明节,二是七月十五,三是十月初一俗称鬼节。清明节主要是扫墓,捎带祭奠一下也是理所当然的。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除夕之夜,人们少不了祭祖,在祭祖的同时其它亡者也要沾点香火气的。初一早晨,在外出拜年之前要先拜祖先之灵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强化殡葬服务保障,提升殡葬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遗体和骨灰处置服务

    (一)规范遗体接运活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要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接运。允许土葬的遗体,要凭死亡证明办理遗体安葬手续或按照丧事承办人(丧属)意愿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应当火化的遗体以及允许土葬但丧事承办人(丧属)同意火化的遗体,要签订遗体火化确认书,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火化。

    (二)规范遗体存放、告别活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要安排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妥善保管遗体;要按照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流程和标准提供告别服务;要对利用其场地设施举办的丧事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三)规范遗体火化、骨灰(遗体)安置。殡仪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要认真核对死者身份信息、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以及丧事承办人(丧属)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火化遗体;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不齐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不得火化遗体。要加强和规范火化证明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开具、领取、登记、核销、备查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虚开、伪造、买卖火化证明等行为。遗体火化后,殡仪馆要建立统一的骨灰领取处,与丧事承办人(丧属)签署骨灰移交确认书,及时将骨灰移交。针对特困人员遗体、无名遗体和丧事承办人(丧属)提出不保留骨灰并交由殡葬服务机构处置的相关遗体的火化工作,要由殡仪馆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并签字确认完成,按相关规定处置骨灰,并留存视频等相关资料。

    (四)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殡仪馆(骨灰堂、公墓)要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流程,强化制度建设和岗位职责,建立骨灰可追溯的闭环管理机制。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提高遗体火化、骨灰安放(葬)全流程、全周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与丧事承办人(丧属)签订骨灰安放(葬)协议。要建立骨灰安放(葬)档案,确保档案不发生遗失和损缺等情况。要定期核查骨灰安放(葬)情况,核实骨灰安放(葬)档案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杜绝出现骨灰错放、遗失等问题。

    二、压实各方责任

    压实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对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除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外,机构负责人也要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所属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的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承担监管责任,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要针对本地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推动问题解决。

    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服务规范等配套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中发生的重大情况。

    三、加强人员教育培训

    进一步推进行风建设,督促指导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开展廉政、法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推动广大干部职工养成廉洁、守法、诚信、自律的良好行为规范,自觉抵制各种风险诱惑,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要加强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高殡葬服务管理水平。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1日



  •     大家要花钱的事情,都关注着每个人的神经。平时大家并不在意或者不会来了解这一行业,但迟早得和这个行业打交道。

        据成都 天府公墓墓地专家讲:前几年,公墓价格或许是一年一个价,这两年受疫情影响,公墓价格有所缓和。

        现在国家要求各大公墓必须以节约土地为准绳,售卖的公墓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现在基本上每个公墓都推出了经济型的墓型,豪华的墓型在逐渐减少。推出的树葬,壁葬,海葬,花台葬等多种经济型墓葬。

        据天府公墓墓地专家讲,成都传统性的墓型平均消费水平大概是5---8万。墓型的价格主要受到距离,环境,墓碑石材,最大因素还是山(feng)水.

        据天府公墓墓地专家讲,成都公墓也分各个梯队,第一梯队,温江大朗,龙泉驿长松寺,最低价格大概在10万以上。第二梯队,凤凰陵园,燃灯寺公墓,皇恩寺公墓,最低售价大概在5万以上。第三梯队,主要受距离影响,味江陵园,莲花陵园,院山公墓,真武山公墓,卧龙寺公墓,最低售价大概在3万多元起步。

        据天府公墓墓地专家讲,墓地价格变化很快,时常会根据行情来调价,各个公墓也会不是对特定墓型促销。欢迎大家垂询墓型价格177 8072 0754.

  • 在我国民俗中,安葬这类大事为了让逝者入土为安,一般都会去查看一下老黄历的日期,那么2023年有哪些日期适合安葬呢?
    1、七七:逝者去世后的49天内安葬叫做“热灰葬”,对于逝者和家人来说都是比较好的,逝者得以入土为安,家人也能安心。
    2、百天:逝者去世后的一百天内安葬叫“百日葬”,我国传统习俗认为百日祭结束,也代表着葬期的结束,因此多会选择百日作为逝者的安葬日期。
    3、周年:如果前几天没有对于有守灵习俗的地方按民俗习惯在已故亲人的周年落葬有纪念意义,叫“周年葬”。
    4、大寒:大寒节气是迁墓落葬的合适日子,无需择日。
    5、清明:清明是我国传统祭祀日子,多数游子都会在清明期间返乡祭扫,所以多数人也会将安葬活动选在这一期间,一是清明期间是适合安葬的日子,二也是因为游子返乡家里人比较全,所以在此时为逝者安葬,让祖先安息。
    6、冬至:冬至期间前七后八安葬也是一年中常见的安葬日期,无需再次择日。
    7、五月初五:中国传统节日端午节,民间也在此日祭祀先人,所以多数人也会在这期间安葬先祖。
    8、六月十九:观音菩萨成道日,民间有拜观音求救渡的习俗,信佛之人可以在此时间段举行安葬仪式。
    9、七月十五:此日亡人可以得渡,脱离苦海,是灵魂解脱的节日。
    10、十月初一:寒衣节,寒意已现,民间有送寒衣的习俗,因此人们习惯在祭祀节日安葬。
    11、十二月二十三:俗称小年,是祭祀迎春之时。许多人认为在春暖花开之际安葬逝者更好。
  •     22日傍晚,第四届全省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在眉山市圆满落幕。来自全省57个殡葬单位的95名选手们在赛场上激烈角逐、奋勇争先,充分体现了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经过为期1天半的理论知识竞赛和实操技能比拼,眉山市殡仪馆“喜提”殡仪服务员竞赛类别个人、团体一等奖。
        23日上午,闭幕式及颁奖仪式在眉山市东坡国际大酒店举行,由民政厅人事处副处长李定国主持,民政厅二级巡视员王小平、眉山市民政局局长王建祥、民政厅事务处副处长安亮、眉山市民政局副局长杨海涛、省民政干部学校副校长秦麒瑞、省民政干部学校校长助理范云松等出席。
        据悉,此次竞赛是全省民政行业规格最高、水平最高、参与范围最广的职业技能比赛。获得第一名的竞赛选手,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颁发“四川省技术能手”证书;比赛名列前茅的选手,将推荐参加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决赛。
         刘冬梅分享获奖感受说道:“取得这个成绩很开心,单位和同事们都非常重视此次竞赛,我们花了近三个月的时间积极备赛,大家都付出很多,准备充分。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举办,为此组委会与协办单位都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协办方之一的眉山馆黄宇馆长谈到,为达到竞赛标准,全馆上下齐动员,组建了20多人的工作团队,全心全意做好场地、服务和安全保障。今天选手们的精彩表现,既是对这份职业的最大尊重,也是对组委会、协办单位服务工作的最大肯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近年来,在国家和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得到广泛开展,各行业拔尖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此次竞赛的成功举办,将有效带动全省殡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殡葬职工学技能、比奉献的热情,增强对殡葬工作的职业认同感,促使越来越多的服务型人才不断涌现,进一步提升全省殡葬单位的服务质量。
  • 1.请广大办丧群众(市民)在办理丧事的过程中直接与我市正规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殡改服务站以及社会公共墓地,名单附后)联系,火化遗体前应向殡仪馆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遗体火化事宜的家属或单位应直接按流程办理并签字,避免委托中介等他人代办。不要轻信非法殡葬中介的误导,避免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

    2.注意识别合法和非法殡葬车:合法殡葬车全车身为白色,车身两侧加喷绿色流线型线条,车前后部正中处喷有专用标志,车门两侧正中设置统一编号,车前挡风玻璃处放置了成都市民政局统一监制的“殡仪专用”标志牌。如市民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接运遗体,请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也可向成都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支队举报。

    3.请广大办丧群众(市民)在办理丧事的过程中文明办丧、节俭办丧,不要大操大办,避免扰民,不要沿街抛撒纸钱、祭祀用品,不要沿街鸣放礼炮、燃放鞭炮。

    4.请广大办丧群众(市民)选择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塔葬、撒散等节地生态葬。

    5.请广大市民在祭祀时选用文明祭祀的方式,在清明上坟期间做到文明祭扫,鲜花低碳祭祀。

    6.请广大办丧群众在殡葬消费的过程中自愿选择需要的殡葬消费内容,并根据殡葬服务场所提供的价格公示栏主动监督殡葬服务机构的价格执行情况,主动索要发票和消费明细清单。如发现殡葬服务机构没有设立价格公示栏、殡葬收费不透明、不提供发票、不出示消费明细清单、不按照价格公示栏核定的价格收费的情况,请拨打物价投诉电话:12358 进行投诉。

    7.请广大市民购买墓穴(格位)时,主动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坟证明,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8.广大市民在办丧过程中如果遭遇不法中介的欺骗请保留证据并拨打工商局投诉电话:12315进行投诉。

  •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及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通知》(川民发〔2016〕126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成都市域内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享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补贴。

    1. 成都市户籍居民;

    2. 非成都市户籍的在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3. 驻蓉部队现役军人、非成都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4. 在成都市居住并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的人员;

    5. 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6. 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二)补贴项目。

    1. 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

    2. 3天以内(含3天)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柜费、针剂式防腐费;

    3. 普通炉火化费,火化证工本费;

    4. 其他基本服务费(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整容费、抬移费,卫生纸板费);

    5. 1年的骨灰寄存费(骨灰基本寄存费、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6. 100 元以内(含 100 元)的骨灰盒(坛)费。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补贴,丧家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丧家自行承担。

    (三)补贴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对成都市户籍逝者骨灰实施塔葬、壁葬、花葬、树葬、草坪葬、一穴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

    三、资金来源

    所需补贴资金纳入各区(市)县财政预算,市财政给予补助。市财政对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补助20%;对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县补助50%;对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和蒲江县补助80%。

    四、工作要求

    实施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市民政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要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惠民殡葬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在葬礼中花圈代表:献给死者表示哀悼与纪念。


    花圈的“发源地”在希腊,古希腊把花圈称为“斯吉芳诺思”,是装饰神像的“圣物”。教堂中的祭司后来也戴起花圈来,花圈传播到各地后就不一再地是教堂专用的饰物了。古代西欧曾用花圈作为奖品颁发给凯旋的战士和运动场上的优胜者。印度和缅甸,至今还保留着用蔷薇花做成的花环给贵宾戴上以表敬意的习惯。


    西方基督教相信人死以后能进入到极乐世界即天堂,而去天堂的路是由鲜花铺设的。随着这种观念的日渐深入人心,笃信教义的人们则按照想象中的天堂之路的场景,在死者的灵车前后抛撒花瓣,以此表示为死者去天堂铺设道路。以后,人们觉得用鲜花铺道花钱太多,于是改用花圈与花篮来替代。

  •     大家要花钱的事情,都关注着每个人的神经。平时大家并不在意或者不会来了解这一行业,但迟早得和这个行业打交道。

        据成都 天府公墓墓地专家讲:前几年,公墓价格或许是一年一个价,这两年受疫情影响,公墓价格有所缓和。

        现在国家要求各大公墓必须以节约土地为准绳,售卖的公墓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现在基本上每个公墓都推出了经济型的墓型,豪华的墓型在逐渐减少。推出的树葬,壁葬,海葬,花台葬等多种经济型墓葬。

        据天府公墓墓地专家讲,成都传统性的墓型平均消费水平大概是5---8万。墓型的价格主要受到距离,环境,墓碑石材,最大因素还是山(feng)水.

        据天府公墓墓地专家讲,成都公墓也分各个梯队,第一梯队,温江大朗,龙泉驿长松寺,最低价格大概在10万以上。第二梯队,凤凰陵园,燃灯寺公墓,皇恩寺公墓,最低售价大概在5万以上。第三梯队,主要受距离影响,味江陵园,莲花陵园,院山公墓,真武山公墓,卧龙寺公墓,最低售价大概在3万多元起步。

        据天府公墓墓地专家讲,墓地价格变化很快,时常会根据行情来调价,各个公墓也会不是对特定墓型促销。欢迎大家垂询墓型价格177 8072 0754.

  • 东门 墓碑

    红庙子公墓 15100 起

    燃灯寺公墓48000起

    真武山公墓29800起

    长松寺公墓56800起

    南门 墓碑

    金沙陵园 59800起

    莲花公墓38800起

    乘龙公墓29800起

    西门 墓碑

    大朗陵园46800起

    味江陵园27800起

    白塔山公墓47800起

    北门 墓碑

    凤凰陵园42800起

    石岭公墓32000起

    皇恩寺陵园68800起

  •     大家要花钱的事情,都关注着每个人的神经。平时大家并不在意或者不会来了解这一行业,但迟早得和这个行业打交道。

        据成都 天府公墓墓地专家讲:前几年,公墓价格或许是一年一个价,这两年受疫情影响,公墓价格有所缓和。

        现在国家要求各大公墓必须以节约土地为准绳,售卖的公墓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现在基本上每个公墓都推出了经济型的墓型,豪华的墓型在逐渐减少。推出的树葬,壁葬,海葬,花台葬等多种经济型墓葬。

        据天府公墓墓地专家讲,成都传统性的墓型平均消费水平大概是5---8万。墓型的价格主要受到距离,环境,墓碑石材,最大因素还是山(feng)水.

        据天府公墓墓地专家讲,成都公墓也分各个梯队,第一梯队,温江大朗,龙泉驿长松寺,最低价格大概在10万以上。第二梯队,凤凰陵园,燃灯寺公墓,皇恩寺公墓,最低售价大概在5万以上。第三梯队,主要受距离影响,味江陵园,莲花陵园,院山公墓,真武山公墓,卧龙寺公墓,最低售价大概在3万多元起步。

        据天府公墓墓地专家讲,墓地价格变化很快,时常会根据行情来调价,各个公墓也会不是对特定墓型促销。欢迎大家垂询墓型价格177 8072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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